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水平,推动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综合实力和行业形象,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先进优质带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创新与转型,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适应我省园林绿化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决定开展“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评选活动。为规范评选程序,做好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园林绿化企业且为省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评选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评选活动从2023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省协会成立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协会领导、财务经济、企业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评选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围绕规模和运营两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评选指标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创新能力、社会影响、信用评价等综合因素设置。

根据各类指标的权重,采用综合评价计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企业的评选结果。

第六条 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标准,市场行为合法合规,经营业绩突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企业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四)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省内园林绿化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一)市场行为不规范,有违反合同、失信行为的;

(二)评选当年发生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九条 为体现园林绿化20强企业规模庞大和运营合理,评分标准设置企业经营运行、社会综合评价两类指标。其中,企业经营运行指标满分为50分,社会综合评价指标满分为50分,总分为100分。

第十条 企业经营运行指标体系共有四项指标,满分为5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园林绿化经营收入)满分为20分,以上一年度完成主营业务收入为计分依据:

100万元计0.2分,依次累加,计满20分为止。

(二)净利润总额满分为10分,以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额为计分依据:

50万元计0.5分,依次累加,计满10分为止。

(三)纳税总额(含减免税额)满分为10分,以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为计分依据:

50万元计0.5分,依次累加,计满10分为止。

(四)净资产总值满分为 10 分,以上一年度积累净资产总值为计分依据:

100万元计0.1分,依次累加,计满10分为止。

第十一条 社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共有6项指标,满分为5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信用满分9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分:

1、获市级行业主管或市场监管部门授信表彰的记6分;

2、获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价1A的记2分、2A的记5分、3A的记8分;

3、获国家行业主管或市场监管部门授信表彰的记9分;

4、企业信用评价以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不累加计分;

5、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失信记录的酌情扣分。

(二)优质工程满分9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分:

1、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优质工程的1项记1分;

2、获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优质工程的1项记2分;

3、获省“安济杯”优质工程的1项记3分;

4、获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质工程的1项(铜奖3分、银奖4分、金奖5分);

5、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优质工程的1项记5分;

6、每个获奖项目以最高得分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三)优秀企业满分9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分:

1、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优秀企业的记7分;

2、获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优秀企业的记8分;

3、获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企业的记9分;

4、优秀企业以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不累加计分。

(四)创新能力满分9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分:

1、获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记3分;

2、获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记6分;

3、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记9分;

4、非高新技术企业获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的每项计分标准为:市级的1分、省级的3分、国家级的5分,省级协(学)会的2分、国家级协(学)会的4分,每个项目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计,最高得分9分。

(五)管理体系认证满分9分。通过 ISO 管理体系(质量、安全、环境)认证的,每项记3分,最高记9分。

(六)社会公益活动满分5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分:

1、公益慈善捐赠金额达2万元以下记1分,每增加1万元多记1分,6万元以上记5分;

2、每开展1次公益活动记1分,最高记5分;

3、以上两项得分可累加,但最高记5分。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表和各项申报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各项评价指标证明材料等)两部分,将其整理成册,统一用A4复印纸一式一份,按顺序一一对应装订成册,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各项证明材料须为评审当期的,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经营指标方面的证明材料,须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经济指标限本公司园林绿化业务范围内,为企业所得税上一年度申报报表,以报税务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完税证明);

(三)社会综合评价指标方面的证明材料,须附企业各项得分证书(文件)的复印件,证书须在有效期之内,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或其他核对的方式;

(四)社会公益活动证明材料(以政府有关部门或接收单位出具的票据及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制作申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初审、证据核对、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对初审结论进行复核统计、审议评选后,确定河北省园林绿化企业20强名单后,在省协会官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复评要求,省协会将认真组织复评核查。对发现评选中的差错,省协会将认真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评委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评选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违纪的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河北省园林绿化行业20 强企业的最后评选结果,报省协会备案,省协会予以命名公布、通报宣传、并授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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